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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为了做好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信办[2004]16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划分为1个产品单元、3个产品品种 (见表1)。
表1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
序号 |
产品单元 |
产品品种 |
规格型号 |
1 |
金融税控收款机 |
用于银联卡 |
企业自定(例如:用于银联卡(YLK)) |
用于银行卡 |
企业自定(例如:用于银行卡(YHK)) |
||
用于IC卡 |
企业自定(例如:用于IC卡(ICK)) |
注:1.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的规格型号应在企业标准中明确规定。
2.与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一起使用的税控IC卡、金融IC卡必须采用取得IC卡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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